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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安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院作出的(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2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摩托车带着袁××,由东向西行驶至安丰乡粮站附近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靳××驾驶豫x号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靳××及豫x号摩托车乘车人吕××受伤和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靳××与刘某均构成重伤。经公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无责任。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害人靳××陈述;2、受害人吕××陈述;3、证人徐×证言;4、证人张××陈述;5、证人袁××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受害人靳××驾驶证及行车证;8、酒精检测报告;9、第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原审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辩解其没有同靳××相撞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事故责任应重新划分认定,请求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经查,本案事实由受害人靳××、吕××陈述;证人徐×、张××、袁××证言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申诉人刘某再审称,2008年2月7日下午2时许(农历大年初一),申诉人驾驶摩托车带着女友袁××在安阳县X乡X路段,由东向西靠右边行驶。靳××驾驶摩托车带着女友吕××,由西向东靠右边行驶。靳××的同学徐×也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靠左边逆向行驶。徐×车在前,靳××车在后,两车相距3-4米。申诉人与他们相遇时,看见对面徐×的车占道逆行,及时避让,欲从两车中间通过。当转车身至中线时,徐×逆行的摩托车也突然向中线移行,避让刹车不及,申诉人摩托车前侧与徐×逆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我人车侧翻在地,双眼失明,身受重伤。靳××见状急转向刹车,造成自己人车侧翻在地,双眼失明,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1小时30分后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返回事故现场。此次交通事故,申诉人既没有同靳××车辆发生相撞,也没有造成靳××受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事故中的受害人。请求撤销原判,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人刘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原审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从本案的证据可以反映出交通肇事涉及到三辆摩托车,第一辆是申诉人的豫x摩托车,第二辆是靳××的豫x摩托车,第三辆是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安阳县交警队本应将涉及的三辆摩托车扣押进行痕迹鉴定,并对三名当事人进行询问。然而办案民警却把徐×列为证人,以致让徐×在写的证言中自证自己无责任,还主观地制作了极不公正的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后,又以同一事实制作了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交通肇事现场涉及到的三辆摩托车情况不相符合。2、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符,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请求撤销原判,宣告申诉人刘某无罪。

公诉机关再审意见与原审相同。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申诉人刘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针对刘某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原始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其申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再审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刑事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向明

审判员焦保顺

陪审员李国红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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