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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诉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某,男,1959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海泉,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1960年生。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泉及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10月29日,被告承租原告的一块土地,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十五年,每年租金1000元,当年租金应于12月底一次付清,逾期不交,原告有权终止合同。2006年双方将租金变更为2000元后,被告至今未交租金,已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支付所欠2006年至2009年租金共计8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承租了原告的土地,原告也同时承租了被告的房屋。双方曾口头约定每年房租为x元,原告每年支付房租中的x元,剩余2000元折抵其地租。但是,原告一直未支付房租。因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另案民事诉讼中仅被判令支付最近一年时间的房租,租地和租房发生在同一时期,原告关于支付地租的请求也应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共计欠原告五年时间的房租,原告所称地租应从所欠原告的前四年房租中扣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9日,原告将其承租的郑州市X街区X村X村民组的1.5亩土地,转租给被告,经原出租人认可,原、被告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土地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1998年11月至2013年,每年租金1000元,于每年12月底一次交清,逾期不交,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土地转租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所租土地上建造了两层楼房、厂房、瓦棚等设施。

2004年5月,原告承租了被告的部分房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未明确房租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曾于2006年初以前向被告支付3900元房屋使用费。土地转租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照转租合同约定付清了2005年以往的土地租金,2006年之后的土地租金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此后,双方均未因相互拖欠租金问题向对方主张相应债权。

2007年10月,因当地政府规划修路,被告承租的部分土地被占用,被告所建部分房屋被拆除,双方曾因政府补偿款由两方如何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诉讼对补偿款进行了分割。之后,原告继续承租被告的部分房屋,被告继续承租原告所租土地,双方未就相互拖欠租金问题向对方主张相应债权。

2009年8月,原、被告因房屋租金问题产生纠纷,被告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其五年期间的房租,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判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09年5月前一年期间的房租,并解除了双方房屋租赁关系。

2010年3月16日,原、被告因土地租金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2010年5月因当地政府对土地进行整合,将本案所涉土地全部收回。2010年6月10日,被告在该土地上所建房屋全部被拆除。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均同意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已协议解除该合同,原告同时放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负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土地租金的义务。

被告关于双方曾约定用部分房租抵充土地租金的辩解,原告不予认可,又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所称房屋租赁合同中自2004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房租,原告虽未支付,但相关纠纷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理后,已成为自然之债,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原告也不同意抵销,因此,被告关于用房屋租金抵销土地租金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自2006年起土地租金变更为每年2000元,从被告关于双方曾约定用每年房屋租金中的2000元抵充土地租金的辩解中,可以看出被告亦认可了土地租金为每年2000元。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土地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被告长期相互拖欠租金,互不向对方主张相应债权,原告未提供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和证据,因此,依据法律关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09年的租金,即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某某支付土地租金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张万青

审判员赵丽娟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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