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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苏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

原告某

被告苏某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某、陈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某、某借款余款人民币x元;

二、若被告苏某、陈某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除上述借款本金外,被告苏某、陈某应另行向原告某、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按未归还余款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60元,由被告苏某、陈某自愿负担(当庭已向原告交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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