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
原告某
被告苏某
被告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某、陈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某、某借款余款人民币x元;
二、若被告苏某、陈某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除上述借款本金外,被告苏某、陈某应另行向原告某、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按未归还余款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60元,由被告苏某、陈某自愿负担(当庭已向原告交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