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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诉XX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组。

十四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五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诉被告XX、XX、XX、XX、XX,第三人上海康XX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XX、XX、XX于签收调解书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本案所涉损害赔偿事宜全部了结;

二、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第三人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支出的费用与第三人另行结算;

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士钧

书记员邹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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