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
被告某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17日之前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人民币1869.40元、交通费人民币144元、误工费人民币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某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