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l976午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申诉人薛某某因与被申诉人张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宛检民抗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琳、王晓明出庭。申诉人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某某,被申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