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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金火焰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逸升轩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艳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火焰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港沟X号邮融讯写字楼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平义,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

原告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划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金火焰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火焰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划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柱、徐艳妮,被告金火焰公司委托代理人凌平义、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划时代公司诉称:原告获得李某红合法拥有的SE-6商标的独家使用权,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的产品宣传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且使用的商品跟原告经营的商品类别一致。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某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影响了原告的市场,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即在被控网站上停止对SE-6A轻烃气、SE-6B增效丙烷的宣传;2、被告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元整;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

被告金火焰公司辩称:原告指控的世界工厂网不是我公司的网站。我公司网站备案号为京ICP备x,自2001年使用至今,在同行中已有较高知名度。我公司网站信息齐全,无须在其它网站发布信息进行拓展,没有必要在其它网站发布广告进行宣传。我公司一直合法经营,销售的是自己的增效剂和金火焰系列产品,我公司从未涉及其它竞争企业、竞争产品或普通气体的展示和销售。世界工厂网是任何人都可以注册的网站,而非实名注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在世界工厂网是由我公司注册使用的,并且在世界工厂网上的有关某公司的信息相差很远,并不是正规的网站,我公司与世界工厂网没有任何关某,世界工厂网出现的假冒我方网站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名誉权,我方将保留对其真实注册者和世界工厂网的诉权。原告起诉我公司属于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案外人李某红在第4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了“SE-6”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x号,有效期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气体燃料;汽车燃料;柴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挥发性混合燃料;汽油;燃料;燃料油;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挥发性燃料混合物。

2006年2月28日,李某红和划时代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第x号“SE-6”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湾)的独家使用权授予划时代公司,划时代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授权区域内的侵权行为起诉,授权期限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许可使用费为每年10万元。

2010年1月1日,李某红签署《授权书》,将第x号“SE-6”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湾)的独家使用权授予划时代公司,划时代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授权区域内的侵权行为起诉,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

划时代公司自2000年起对“SE-6”商标进行宣传,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0年4月27日,经划时代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内输入//x.cn.x.com/,打开的页面显示部分工业燃料销售宣传内容,其中包括SE-6A轻烃气、SE-6B增效丙烷两款产品,上述两款产品的宣传内容中均包含如下字样:“北京金火焰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话:010-x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FX-X-X层。”网页下方显示“世界工厂网备案/许可证编号:沪ICP备x号”字样。经询问,金火焰公司称上述信息与金火焰公司相符,但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并非金火焰公司自行发布。

世界工厂网(www.x.com)主办单位为上海西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该网站内容简单,格式粗糙,用户自行注册后即可发布信息,注册过程无需验证真实身份信息。该网站金火焰公司简介信息显示联系人为“谢某女士”,而金火焰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谢某为男性。

//www.x.com.cn网站是金火焰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2010年6月17日,该网站首页“重要启示”栏头条刊有“重要声明”,内容如下:“今日发现有不法公司或个人在未经本公司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盗用本公司名义,在世界工厂网进行注册,仿冒我公司网站,刊登不实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网站下方显示:“金火焰公司版权所有,京ICP备x号。”该网站设有首页、公司简介、产品介绍、船舶专用气、新闻中心、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客户信息、联系我们等栏目,主要栏目内容充实,格式规范。金火焰公司称该网站自2001年开始运营,划时代公司表示认可。

划时代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金火焰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x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划时代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通知、报纸、《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公证书、发票;被告金火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划时代公司提交的《新产品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不符,金火焰公司不予认可;金火焰公司提交的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超出举证期限,划时代公司不予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本案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是被告在世界工厂网上宣传销售SE-6A轻烃气、SE-6B增效丙烷,被告否认曾发布涉案信息,故本院首先对被控侵权行为的主体身份予以认定。

第一,世界工厂网的备案单位是上海西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金火焰公司是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故原告诉称世界工厂网是金火焰公司的网站,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世界工厂网实行自愿注册制度,注册过程实行形式审查,注册用户可自由发布信息。虽然涉案信息与金火焰公司信息基本相符,但相关某息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涉案信息可能对金火焰公司的宣传、销售起到促进作用,也可能给金火焰公司引来侵权诉讼。在此情况下,原告如欲证明涉案信息系金火焰公司发布,应提交其它证据加以补强。

第三,金火焰公司经营的网站内容充实,格式规范,运营期限长达10年,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重要声明”以示区别,确无必要在世界工厂网发布涉案信息。此外,涉案信息显示的公司简介关某金火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表述错误,已经形成认定涉案信息发布者身份的重大合理疑点。

因此,划时代公司主张涉案信息系金火焰公司发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发布涉案信息宣传销售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将许诺销售规定为侵权行为。即使涉案信息系金火焰公司发布,也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于划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人民陪审员张永慧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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