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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某某诉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第三人张某某(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胜某某,男。

朱某某因房产管理登记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2002年11月13日为张某某(君)办理了房产初始登记,颁发了濮房权证市字第2002-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办证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朱某某家人保管,朱某某对本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内容是清楚的,对所有权人是张某某(君)是明知的。在2009年5月14日朱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时,朱某某及家人对该房屋所有权证已保管多年,此期间,未曾因该房屋权属登记事宜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在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未提起行政诉讼,朱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权依法不予保护。虽然朱某某所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变更登记,原证被注销并换发新证,但一审法院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显然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年1月13日作出的(2009)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朱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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