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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长明与被执行人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04  当事人:   法官:陈明祥   文号:(2009)株中法执督字第10号

申请人执行人杨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区××山庄××栋××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私营企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立案执行。该院于2009年4月24日书面请求将本案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地在株洲县,本案由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8)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7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株洲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万自力

审判员伍狄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肖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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