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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22,汉族。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24岁,汉族。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志宏,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2月相识,阳历4月中旬,被告带原告到福州市其所在的部队,5月份原告怀孕后回来。双方于2009年农历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阳历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月10日双方生育儿子杨某菡。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生活时间短,未培养出夫妻感情,自儿子出生后被告母亲便开始和原告生气,为此,双方家人曾生气吵架,被告整天上网、喝酒不再管原告。儿子满月后被告母亲不让原告在家居住开始撵原告,原告只得在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儿子杨某菡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一、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双方婚生子杨某菡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三、同意双方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农历)相识,同年11月11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月10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杨某菡。因原告曹某某患有乙肝大三阳疾病,儿子杨某菡出生后一直由被告家人抚养,为此,原、被告双方家人曾生气、吵架,进而影响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儿子杨某菡满月后双方分居,原告在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出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曹某某的个人财产有结婚时陪嫁财物现在被告处的有:台式电脑一台、立式饮水机一台、被子六条、床单四条、床上四件套(枕头、床罩、被罩、床单)一套。被告杨某某给付被告婚前彩礼:现金x元、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两部共价值1099元的手机、为原告买衣服花费2000元。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价值4790元的钻石戒指一个。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杨某某同意与原告曹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儿子杨某菡,依照规定双方的婚生儿子杨某菡未满2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曹某某抚养,但鉴于原告曹某某个人患有乙肝大三阳疾病的特殊情况,且乙肝系传染性疾病是中所周知的事实,故原告曹某某不宜承担抚养义务,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更为合适,原告已表示抚养费由其自理。对原告曹某某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现在被告处的有台式电脑一台、立式饮水机一个、被子六条、床上用品四件套(枕头、床罩、被罩、床单)一套、床单四条,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原告主张被子为九条,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应,以被告认可的六条被子为准。对原告主张结婚时陪嫁财物中有6000元现金,原告自己认可是被告父亲到其娘家将该6000元现金拿走,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请求返还彩礼现金x元、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价值1200的手机两个、给原告买衣服花费3000元、原告用其工资卡消费2200元,因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婚后已共同生活,被告无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确实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被告请求返还彩礼不符合返还条件,对被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有价值4790元的钻戒一个,被告称该钻戒系婚前购买,因双方对自己的该项主张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无法查实,只能依照规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结合审理的情况钻戒一个应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钻戒折价。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杨某菡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曹某某依法对儿子杨某菡享有探视权,被告杨某某负有协助义务。

三、原告曹某某的婚前财产有:台式电脑一台、立式饮水机一个、被子六条、床上用品四件套(枕头、床罩、被罩、床单)一套、床单四条依法归原告曹某某所有。

四、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价值4790元的钻戒一个,归被告杨某某所有,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曹某某钻戒相应折价2395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曹某某负担15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某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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