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9年3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梁某某,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二次、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报省高院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持其本人身份证和储户方××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分行鼓楼支行卧龙营业所办理了储户方××(女,X年X月X日生)在该所存款100万元(分两笔,一笔60万元,一笔40万元)的存单挂失手续。2004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带着焦永力(农业银行鼓楼街支行副行长级干部,在逃)的母亲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分行鼓楼支行卧龙营业所,对银行工作人员谎称焦永力的母亲是储户方××,办理了取款手续,并将100万元存款转存至自己名下据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辩称:我没有犯诈骗罪。我和张一×认识于2003年9月,有两个月后因恋爱关系我信任张一×并将厂里的财务交给她管理,因为对于我与她的相恋我父亲不同意,为了让家人认可这个事情这个人,我的媒人焦永力、王××出主意说让从我卡上取出60万元(大概为04年7月19日),转完后拿个存折让我父母看说人家有诚意,要对厂里投资,在07月X号从张一×卡上又转40万元,第二天21日她说存单不见了,我着急说还有业务需要用钱,张一×说可以挂失取出来,找个老太太冒充一下她姥姥把钱挂失就行了,我说不认识80多岁的老太太,后来张说让焦永力的母亲(80多岁)去冒充一下,我也就同意了,与焦永力商量后焦永力同意了这个事。到了7月29日张一×进营业所办理了手续,我在车上照顾这个老太太,一会营业所的两个工作人员出来看一下老太太,让她按了个手印,当天都把这100万元从方××名下转划到我名下了,办挂失的手续时我就签了存到我名下的存单户名的我的名字,办挂失支取不是我经手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立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符合构成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持其本人身份证和储户方××的身份证于2004年7月2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分行鼓楼支行卧龙营业所办理了储户方××(女,X年X月X日生)在该所存款100万元(分两笔,一笔60万元,一笔40万元)的存单挂失手续。2004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带着焦永力(农业银行鼓楼街支行副行长级干部,在逃)的母亲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分行鼓楼支行卧龙营业所,对银行工作人员谎称焦永力的母亲是储户方××,办理了取款手续,并将100万元存款转存至自己名下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张一×,武××,张二×,尚××,王××,方××,陆××证言,书证存单挂失手续,书证100元办理挂失后的存款凭条和取款凭条,鉴定结论,以及100万元来源的形成,证实了王某犯诈骗罪的犯罪过程及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他人在银行的存款,诈骗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自行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宏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立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