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工业品贸易中心。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某某,男,1970年生。
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生。
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X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开封工业品贸易中心因与谢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爱莲
审判员陈文胜
审判员蒋冬梅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