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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工业品贸易中心与谢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工业品贸易中心。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某某,男,1970年生。

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生。

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X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开封工业品贸易中心因与谢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汪爱莲

审判员陈文胜

审判员蒋冬梅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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