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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湘乡市云门商城六角亭童装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湘乡市云门商城凡人居品牌家纺专卖店经营户,住(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云门商城X栋AX号门面,系上诉人徐某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湘乡市云门商城凡人居品牌家纺专卖店经营户,住(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云门商城X栋AX号门面,系上诉人徐某某之妻。

上诉人徐某某、张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X乡X村第二村X组X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谭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作出(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谭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某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勇,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及上诉人徐某某、张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支付给上诉人谭某某人民币3822.1元,上诉人张某某已支付给上诉人谭某某人民币1000元,余款人民币2822.1元于2010年10月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谭某某;

二、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诉其他受理费2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900元,经一审法院批准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批准免交;

三、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某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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