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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X),男。曾因殴打他人,2005年6月2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19日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某某,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某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胡某某有漏罪,于2011年5月24日,以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追诉。本院于2011年7月2日作出(2011)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变诉(2011)X号变更指某,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某检察员胡某国、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某:2005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看到肖某某等人在光山县二中附近一木材货场因故打其哥胡某森,胡某某随手拿起一木棒击打肖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为支持上述指某,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代某、代某*、金某、曾*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文证审查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某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被害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被害人不构成重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实施行为时是在校学生,属未成年人,打架时被害人有过错,该案已作处理没有追诉必要,民事赔偿已妥善解决,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的哥胡某森与同班同学代某龙在午休时因故发生争执,胡某森推了代某龙,代某龙将此事告诉其姐代某珠。当日下午5时许,代某珠让其丈夫熊伟到城关二中解决此事,熊伟遂邀朋友肖某某等人一起前往,趁学生放学之机,在代某龙的指某下,熊伟、肖某某在二中附近的木材货场对胡某森踢打、指某、恐吓,胡某某见状,随手操起一段木棒击打肖某某头部,后又用木棒击打熊伟未果。经法医鉴定:肖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胡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肖某某损失5700元,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代某、代某、熊*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文证审查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某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对被害人重伤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不构成重伤。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供光公临鉴字2005第X号肖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书与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法医)鉴(损伤)字(2011)X号《肖某某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能够互相印证,可以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故对光公鉴字2005第X号肖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属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对被告人酌情某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虽然具有正当防卫的情某,但其致人重伤,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属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可减轻或免予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合议庭认为,被告人2005年6月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公诉机关起诉时,其犯罪行为并未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同时,本罪属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以罚代某的案件,进而督促公安机关立案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早已查清,犯罪证据早已为公安机关掌握,其刑事侦查立案程序可与一般刑事案件先立后侦的程序有所不同。故辩护人认为该案已作处理没有必要追诉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某、悔罪表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应权

审判员王仁娥

代某判员周红霞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某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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