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彩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江山智能大厦东一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
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X路中段。
负责人付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彩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实业)、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建第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六建的委托代理人姚旭岑,被上诉人彩虹实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马某某,原审被告河南六建第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某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