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宋楠楠适用简易程某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至7月间,其受被告雇佣,在罡头村一家建民房,被告共欠其工资1500元,并给其出具欠条予以证明,现要求被告给付该款。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资款属实,但原告曾答应其该款直接向房东讨要,不再要求其给付。庭审中其表示愿意按照工资额的70%定期给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一份,载明:“罡头××10工罡头××30工总共40工工资2400元正付900元正下余1500元正杨某某2010年5月30日”。以此证明被告欠工资款15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6月至7月间,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济源市玉泉办事处罡头居委会为他人建造民房,期间共欠原告工资1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一份,该款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15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曾答应其此款直接由原告向房东讨要,不再要求其支付,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某某1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楠楠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