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又名陈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吵打。被告于2007年4月不辞而别,下落不明至今,对家庭和孩子不尽责任和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甘XX。
被告陈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5年5月10日经商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同年9月3日生育女孩甘XX。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感情一般。被告陈某于2007年4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四组合柜子一套、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感情一般。被告陈某于2007年4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长期不履行夫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伤害原、被告间夫妻感情,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甘XX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是其自行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甘XX由原告自行抚养。
三、四组合柜子一套、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被告陈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雷群
审判员余小舟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