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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3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

上诉人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耐某以双方在上诉期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耐某申请撤回上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宇学

审判员柳萌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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