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现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日,被告借原告3000元(已付2000元),还欠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杨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乐

审判员张炜青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