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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诉秦某甲、秦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从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男,3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乙,男,生于1997年8月1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振功,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德金,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州市精通天马摩托车专卖店。

负责人高某某,男,38岁。

原审被告田某某,男,45岁。

上诉人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某甲、秦某乙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云峰,被上诉人秦某甲及秦某甲、秦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杨振功、韩德金,原审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秦某乙、原审被告邓州市精通天马摩托车专卖店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穆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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