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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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