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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常村镇赵某屯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辉县市东兴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鹿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椿桓,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辉县市东兴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厂长。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辉县市东兴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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