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显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要求原、被告原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房产证号:龙山县房权证民私有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01-CJ6集建(92)字第X号]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何某某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原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房产证号:龙山县房权证民私有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01-CJ6集建(92)字第X号]归原告王某某个人所有。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显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吴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