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的丈夫付德江系要好朋友关系。2009年4月1日,被告张某某夫妇因经营废铁回收生意急需用钱,让原告帮忙筹措,当时言明只用一个多月。考虑与被告夫妇是朋友关系,原告碍于情面,共筹措人民币x元借给被告夫妇使用,由被告丈夫付德江出具借条四份。2009年5月14日,被告丈夫付德江发生车祸。2009年5月15日,付德江经154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与被告谈其借款如何偿还时,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偿还。2009年6月曾诉至法院,被告答应给原告x元,让原告放弃部分欠款,余款被告答应原告撤诉后协商解决。但原告撤诉后,被告却不按协议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原告无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4日,被告丈夫付德江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09年4月1日,被告丈夫付德江又向原告借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09年5月,被告丈夫付德江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009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法院扣押的x元付给原告,原告将付德江出具的其中x元借条给被告,余款双方自行协商偿还,原告撤回起诉。当日,原告于1月将其中x元(该x元不在此次所诉x元内)的借条交予被告,但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还款,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付清借款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丈夫付德江于2008年6月4日,2009年4月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有付德江的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付德江应当偿还原告该借款x元。现付德江死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某某作为债务人付德江之妻应偿还以上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万某某付款x元。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京安
审判员董亚男
审判员姚保国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