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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略),暂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略)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密云县看守所。

(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2日以京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8月间,在(略)密云县X镇X村,以能办理外地进京户口为名,骗取方亚佛、徐某某人民币x元,现赃款已追缴并发还事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方亚佛、徐某某的陈述,书证材料,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赃款,且被害人已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某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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