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9月3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0月9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0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5日22时许,雷某某、姚银全(己判决)等人在西清廉街“安微板面馆”吃饭时,因看同在饭店吃饭的方志诚不顺眼,雷某某、姚银全二人无故将方志诚打伤,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方志诚的伤属轻伤。被告人雷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雷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求对被告人雷某某依法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雷某某不是故意找事,而是事出有因,雷某某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5日22时许,雷某某、姚银全(己判刑)等人在淮阳县X镇X街“安微板面馆”吃饭时,雷某某以看同在饭馆吃饭的方志诚不顺眼为由,伙同姚银全无故殴打方志诚致伤。方志诚的伤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伤。另查明,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已赔偿方志诚各项经济损失x元,方志诚向法庭申请撤诉,不再追究雷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证实:那天晚上,我和朋友姚银全、韩勇、雷某某去老一中路X路北的一个饭店吃饭,和我坐对面的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一直看我,过一会我去厕所回来时刚好那个男子结帐准备离去,我进门时他又看我,我就看他不顺眼,就对他拳打脚踢起来。当时和他一起的还有一个男子拉架,我们打着打着去了饭店的路南边,这时姚银全也回来了,我们打着他跑着,我和姚在后面追,在去一中的十字路口追上了他,我继续用拳脚打他,姚用凳子往那个男子身上砸,男子用胳膊挡,姚砸了几下后,我和姚就回家了。和被打的男子不认识也没矛盾,就是当时喝酒了,看他不顺眼。2、同案人姚银全供述证实:那天晚上大约九点左右,我和韩勇、雷某某三人在板面馆吃饭,后来雷某某过去了。雷某某殴打的方老四(方志诚),并用木凳子照方老四头部砸。3、被害人方志诚证言证实:2006年11月15日晚约10点20分,我和司机刘振到城里安微板面馆吃面。当时在俺东面的一桌坐着五个男的,他们边吃边喝边说,在这一带就是咱哥们的天下,谁敢傲咱毁谁。他们说这话的时侯我看了他们一眼。当我到板面馆外付羊肉串钱时。我右肩膀挨了一凳子。我扭头一看,他们中一个叫小蛋的正举起凳子照我头上砸来,我用左胳膊一挡,没砸着我的头,砸我左胳膊上了。我看他俩个每人掂个凳子照死砸我,就顺着大街往西跑,并问他俩因为啥打我,他俩个说看你不顺眼,想打你哩。同时用凳子继续往我身上砸。这时刘振和围观的群众拉着建军的凳子不让他砸,建军照刘振身上砸了一凳子。刘振不敢劝了。建军还说,你再拉我砸死你。这时建军和小蛋又掂着凳子继续向我砸来。建军追上我后,又照我背上砸了一凳子。当时木凳子被砸烂了。小蛋上来照我腰上砸一凳子,卖白吉馍的上前劝拉,建军、小蛋两个说,谁拉打谁。我看韩某、红伟从板面馆屋里出来了,我就往回跑。建军、小蛋两个人掂着凳子在前边追我,韩某、红伟还有一个不知叫啥在后边追。他们五个追我到一中路口一个烟酒门市部跟前,小蛋照我头上砸一凳子,紧接着建军又照我头上砸了一凳子。当场把我砸倒在地上。后他们五个乱打,小蛋、建军用凳子砸,韩某、红伟、还有一个他们三个用脚踢。3、刘振证言证实:昨天晚上10点多,方志诚坐我的车,俺俩一块到安微板面馆吃板面。在俺东边有一桌五个人在喝酒。俺俩快吃完饭,东边那一桌先出去两个,一个高个较瘦,一个低个比较胖,吃完饭方志诚去店外付羊肉串款时,这两个人每人手里掂一个凳子,二话不说照方志诚头上就砸。我就赶快去劝拉,那人照我腰窝子砸一凳子。这时方顺着大街往西跑。这二个掂凳子的人和一起吃饭的几个人都在追方。他们几个追着打着。后方被他们打倒了,他们仍不罢休,又用凳子照方头上身上乱砸。4、方某证言证实:2006年11月15日晚上10点左右,当时俺店里吃饭的人不多了,挨打的一块吃饭的是两个男的,打人的一块吃饭的是四个人。挨打的到门口付羊肉串钱时,在俺店内吃饭的那四个人出去两个,一个瘦高个,一个胖点低点的。我看到凳子就快砸到那付款的人头上了,那个人一挡没砸着头,就往西跑了。后挨打的那人又往东跑,打人的在后边追,我丈夫就给那个高个夺凳子。停了一会,挨打的那人用手捂着头,头上脸上都是血从东边拐回来了。5、张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1月15日晚上10点左右,我当时正在俺摊上卖白吉馍,看到一个人拚命从东往西跑。两个人掂着凳子在后边追。这个人跑过我摊子不多远,后边两个人就追上了。后边的两个人就用手中的凳子砸这个人。我上前劝,这两个人不听,继续用凳子砸前边跑的这个人。由于前边跑的这个人来回躲,身上挨的有两凳子。前边跑的那个人又转回头从我摊子附近往东跑。这两个掂凳子的人也往东去追。追到一中的十字街口追上了,他们照前边跑的这个人头上砸了一凳子。前边跑的这个人当场被砸倒在地,用手捂着头,好象头被砸出血了。把那个人砸倒在地上的叫小蛋。6、韩某证言证实:当时俺四个吃饭,后过来两个人在俺旁边吃板面,其中一个低的较胖姓方不知叫啥,没多大会,建军把小蛋叫到外边给小蛋说事。后我和红伟两个人听到店外大街上乱糟糟好象有人打架就出去看。我看到一群人往东跑到去一中的小十字街口。我看到姓方的头上都是血。第二天我才知道,和姓方的打架的人就是建军和小蛋。7、雷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1月15日雷某某、姚蛋、韩某四人到安微板面馆吃饭,没过一会外边有人喊打架了,我和韩某就出去看,看到姚蛋、雷某某二人往一中方向在追一个人,我看到一个胖胖的男人头上淌着血在那站着。8、郭某某证言证实:当时有个人要我10元的羊肉串,他付完钱,不知咋回事,几个人就打了起来,付羊肉串的那人就顺着大街往西跑,后边有人追他,到西边卖白吉馍附近没多大会,付我羊肉串款的那人又拐回来往东跑到去一中十字街口处。后边有人追。有人掂凳子在追付羊肉串款的那人。也不知在小十字街口咋打的,当时没吵没骂,后来看到付我羊肉串款的那人头上冒血,用手捂着。9、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显示:方志诚头部受伤,属轻伤。10、淮阳县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户籍证明显示:雷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住(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辩解构不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辩称雷某某认罪态度好,事出有因,无证据证实,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雷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红京
审判员于寒霜
审判员齐新中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