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浦东新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原告陆xx诉被告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往。2005年6月被告以其姐夫患病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立据借条一份,且声称于同年年底前归还借款,但被告未能遵守诺言。2008年4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时,被告即在上述借条上签写“08、4、1补”,并对原告表示等其有钱会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詹xx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5年6月8日被告以其姐夫患病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陆xx人民币贰亻万元正。”的《借条》一份。2008年4月1日,被告又在上述借条上书写“08、4、1、补”。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1份、常住人口登记表2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视作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詹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