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34-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宜章县某某厂。
负责人文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告文某,男。
被告钟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宜章县某某厂、文某、钟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1年9月29日在庭审过程中以被告钟某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
审判长薛革平
审判员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