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6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坤元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卢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坤元、林月凤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635.8元。被告人卢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春兰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149.4元。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某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判,接受改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撤回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永红
代理审判员盖曼
代理审判员黄位国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