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朴X为与被告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朴X,女,住X市X区X镇X号X室。

被告宋X,男。

第三人XX人保公司,住所地X省X市X路X号。

负责人不详。

原告朴X为与被告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人路独任审判。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XX人保公司(以下简称:XX人保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原告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第三人XX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朴X诉称:2009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在上海市外环线外圈68公里处,原告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鲁x机动车与案外人的两辆机动车遭被告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苏x机动车撞击而受损。有关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余两车驾驶员均无责。原告认为,其车辆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下列费用:1、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700元,首先由第三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宋X、XX人保公司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2009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在上海市外环线外圈68公里处,原告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鲁x机动车与案外人的两辆机动车遭被告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苏x机动车撞击而受损。有关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余两车驾驶员均无责。

2、鲁x机动车已修理完毕,原告支付修理费2,700元。

3、苏x机动车已向XX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内。该交强险的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2010年5月7日,本起事故中受损的沪x机动车车主向本院起诉,要求宋X赔付车辆修理费。

5、经释明,原告表示无需本起事故中无责的另两辆机动车方及相应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及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该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自认所证实外,另有事故认定书、修理单、发票为证,经质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宋X、XX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审理中,因宋X、XX人保公司未到庭,致本院无法为各方组织调解。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首先由第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起事故中另一辆机动车方已提起诉讼,故本案仅处理财产赔付限额的一半。不足的部分,因苏x机动车全责,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基于原告诉请以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关于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修理清单、修理发票为证,可以确认。原告放弃其中200元,予以准许。

综上,XX人保公司应在本院确定的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内按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元,由被告赔付余下的1,5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XX人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朴X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宋X应赔付原告朴X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人路

书记员尤维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