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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贞龙产业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集资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争艳,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贞龙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王某乙、王某丙委托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贞龙产业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集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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