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合肥恒通机械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张某某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合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19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杨某某与酒厂结算时酒的价格是每箱216元,二审认定价格不符合事实。请求对此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杨某某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张某某返还7200元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张某某不当得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不属足以推翻原判的再审新证据。综上,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达远
审判员黄克勤
审判员王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