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甲。
被告潘某乙。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共有纠纷
被告潘某甲系原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的父亲。本市某某号房屋系被告潘某甲承租的公有住房,原告为上述房屋的同住人。2009年12月,上述房屋被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动迁,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根据动迁协议,上述房屋拆迁应获得安置房屋:本市某室一套(价值人民币x元)及动迁款安置补偿款人民币x.56元。因原、被告对上述房屋的动迁安置款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故起诉来院,要求获得动迁安置款中的人民币115,000元及本市某室房屋产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潘某甲于2010年8月11日前支付潘某甲上海市某某号房屋动迁安置款人民币x元;
二、本市某室房屋归潘某甲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免收取计人民币1000元,由潘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嵘
审判员周红林
代理审判员张煜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