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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杜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住本市X村X号X室。

被告杜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集团工作,住本市X村X号X室。

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陈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为与被告杜X、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嗣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诉称,原告与被告杜X系邻居关系。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系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自2007年10月起原告发现家中客厅顶部渗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检查后,认为系楼上X室浴缸漏水造成。之后X室修复了漏水。但至2008年9月左右,原告房屋再次发生漏水,报修物业公司后,由物业公司再次派员进行检查,提出可能是位于被告杜X卫生间内的排水总管渗漏,需打开检查,但因遭到被告杜X拒绝,原告房屋的渗水问题至今未能解决。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修复X室卫生间内的渗漏管道,同时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人民币1万元。

被告杜X辩称,2000年原、被告就因漏水发生纠纷。双方经过调解被告更换了浴缸。直至2007年年底左右,物业公司上门告知被告说楼下X室漏水,物业经过检查,向被告提出可能浴缸漏水,建议被告安装淋浴房。当时被告听从了物业公司的建议,拆除了浴缸,重新安装了淋浴房,并要求物业公司仔细检查,彻底修复漏水。但2008年10月左右物业公司再次上门提出楼下漏水,而且认为可能是排污总管渗漏,对此被告无法接受。被告每次都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查漏,并对卫生间作大的修整,现因物业公司疏于检查,理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并非不同意物业公司修理,但要求物业公司将被告卫生间恢复原状,重新为被告安装浴缸。

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辩称,本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是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告报修房屋漏水,被告依照规定检查,并无不当。至于原先原告房屋漏水也确实是楼上X室造成,其也进行了修复。现再次发生漏水,本被告依据原告报修查漏维修,但遭到被告杜X拒绝,该责任并不在物业公司,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杜X拒绝修理致使原告房屋损失扩大,应由其承担责任。只要被告杜X配合,本被告愿意为原告修复漏水。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杜X系邻居关系,原告朱X系本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杜X为同号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则系上述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本市X村X号X室客厅与X室卫生间西墙、北墙均有一合用墙体。2007年10月左右,原告发觉其客厅顶部墙体出现渗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由楼上X室拆除了浴缸进行了修理。事隔不久原告发现客厅墙面又出现渗水,故原告再次报修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员至原告与被告杜X家中查看后认为,可能系排污管道所致,需要被告杜X配合敲开检查,但遭到被告杜X拒绝。之后原、被告之间通过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几经协调,但均无结果。现原告以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两被告则以辨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现场照片、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居委会出具的调解情况书面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房屋客厅顶部的墙面出现渗水,从房屋的原有结构和具体渗水部位可以看出水是从上而下,而除了楼上X室卫生间存在水源外,并无其他水源,因此可以认定系楼上X室卫生间渗漏所致,且被告杜X也曾经因原告房屋漏水对卫生间进行过修复。被告杜X作为本市X村X号X室房屋承租人,理应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正当使用房屋,当其房屋不慎发生渗水,对相邻住户造成损害时,理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而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尽到维修义务,故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修复X室卫生间内的渗漏管道,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如两被告在实际修复过程中,能够确定渗漏原因系一方当事人责任造成,相对方可在修复完毕后向相关责任人另行主张权利。同样对原告提出赔偿房屋修复费的请求也适用上述原则。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本院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如委托有关部门审价,将使原、被告损失扩大,故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房屋实际受损状况酌情予以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X、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本市X村X号X室卫生间内的渗漏管道;

二、被告杜X、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X因漏水造成房屋受损的修复费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两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包莉

审判员史建红

代理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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