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被告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1元,减交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周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