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1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趁人不备将万某某放在棠溪商城康昆山店前的一包衣服盗走,后被群众发现并当场将其抓获。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衣服价值18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人康××、丁××、李××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所盗窃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陶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