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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又名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用手机给杞县X镇“黑玫瑰美发厅”老板张XX发恐吓信息向其索要现金3000元,并于2010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用砖头将于镇另一理发店“广州名人美发屋”的窗户玻璃砸烂。2010年5月26日下午18时许鲁某某再次给张XX发恐吓信息,以“广州名人美发屋”被砸恐吓张XX。造成张XX及其家人恐慌。因被害人报警致使被告人勒索现金未得逞。201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主动到杞县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美荣

审判员万志敏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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