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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甲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2月1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24日由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日19时10分,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乙沿027县X镇往大塘镇方向行驶,麻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沿该路与黄某甲同向行驶,被害人梁××驾驶桂x号沿该路与黄某甲对向行驶。当三车行驶至027县道10KM+100M处时,黄、梁某车均未靠右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相撞,梁某倒地后又与麻某相撞,造成上述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上述五人均受伤,其中被害人梁××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乙、麻某、黄××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于2009年11月1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梁××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梁××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指挥中心处警事件记录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梁××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人麻某、邓某、梁某、黄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人梁××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建议,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曾江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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