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乡市天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娄某某与新乡市天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锐公司)及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娄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6)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