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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与新乡市天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及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乡市天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娄某某与新乡市天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锐公司)及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娄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6)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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