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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化诚信公司)与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化诚信公司)与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独任审理,于2011年5月31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化诚信公司诉称:湖南盛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受被告合力公司委托,在原告处购买液缄,原告与盛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截止2010年12月31日,盛大公司欠原告货款x.08元,经多次催要,盛大公司拒不支付相应货款,该付款责任应由被告合力公司承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x.08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从起诉之日到判决之日的违约金。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委托证明,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

4、买卖合同,拟证明买卖关系成立。

5、工业品买卖合同,拟证明盛大与被告之间的代理关系。

6、询证函,拟证明欠款的金额。

被告合力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且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1月8日,被告合力公司向原告出具《委托证明》委托盛大公司从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止为被告代购液碱(32%离子膜液碱、30%隔膜液碱)。2010年1月13日,盛大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盛大公司购买32%离子膜碱、30%隔膜碱,单价随行就市。2010年2月1日,盛大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盛大公司向卖方原告株化诚信公司购买32%离子膜液体烧碱、30%隔膜碱液体烧碱,其中32%离子膜液体烧碱约定数量为x吨,单价为450元/吨,30%隔膜碱液体烧碱约定单价为420元/吨。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并约定若发生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2010年12月31日,原告向盛大公司发出询证函,确认截止2010年12月31日,盛大公司欠原告货款x.08元,盛大公司在询证函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盛大公司向原告购买液碱,被告与盛大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与盛大公司签订合同前即向原告出具了委托证明,因此,盛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被告合力公司和原告,因此,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产品后,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货到付款,而被告下欠原告货款不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从起诉之日到判决之日的违约金,但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原告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货款x.08元;

二、驳回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700元,原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承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处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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