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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诉郑州美信不孕不育专科学校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英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高某乙,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郑州美信不孕不育专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

原告北京英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美信不孕不育专科学校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被告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周口电视台1套投放广告,委托原告代理发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却拒不按约支付广告代理费,至今仍欠原告广告代理费x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广告代理费x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周口电视台一套投放广告,每月广告款x元,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在周口电视台分别于2007年1月播22天,2月播28天,3月播5天,共计播出55天。但被告未依约付款,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支付合同额10%的违约金。2008年1月5日被告共支付4个广告代理费x元,其中支付本次广告代理费x元,下欠x元。

上述事实有广告代理合同、广告播出证明、收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美信不孕不育专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英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广告代理费x元及利息,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计算。从2008年1月6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x元。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刘红侠

审判员蔡某青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晋京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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