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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镇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强,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7日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签订协议书,原告将其经营的药店以x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被告,被告当场付给原告转让费x元,下余x元被告书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为2008年3月1日。原告索要欠账无果诉至本院,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乙给付原告杨某甲欠款陆仟伍佰圆整(¥6500元),当庭支付伍仟圆(¥5000元),下余壹仟伍佰圆(¥1500元)定于201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玉森

审判员蒋东亮

审判员陈萧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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