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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09年12月7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09年12月11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固始县城关桃花坞市场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鸢及短耳各1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政府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议》规定保护鸟类大麻雁1只、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白鹭1只、河南省地方保护鸟类斑鸠615只(以上野生动物均为活体)。同年12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野生动物通过固始县驶往广东省珠海市的粤C-x号客车托运至广州北兴镇进行销售,当客车行至沪陕高速公路商城县X路口处时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游XX、杨XX、陈XX、张XX、张XX、杨XX的证言、野生动物品级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查获的动物照片、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行李托运登记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尧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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