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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邱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季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某,公司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25日15时10分许,原告王某步行至本市X路X米附近时,被被告邱某驾驶的沪某小轿车撞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至瑞金医院就诊。事发当天,卢湾交警支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沪某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90元;

二、邱某于2010年8月27日赔偿王某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邱某已支付王某人民币637.50元);

三、王某就2009年12月2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今后不再向邱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赔偿;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2.5元,由王某承担人民币172.5元,由邱某承担人民币8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俞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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