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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华与被告刘x祥、庄x娣、刘x忠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x华。

被告刘x祥。

被告庄x娣。

被告刘x忠。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华与被告刘x祥、庄x娣、刘x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坐落于嘉定区X镇X村xxx号房屋,其中二上二下房屋归原告刘x华所有。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xx号房屋中,东面二上二下楼房归原告刘x华;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及灶间一间归被告刘x祥、庄x娣共有;

二、被告刘x忠对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xx号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予以放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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