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x华。
被告刘x祥。
被告庄x娣。
被告刘x忠。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华与被告刘x祥、庄x娣、刘x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坐落于嘉定区X镇X村xxx号房屋,其中二上二下房屋归原告刘x华所有。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xx号房屋中,东面二上二下楼房归原告刘x华;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及灶间一间归被告刘x祥、庄x娣共有;
二、被告刘x忠对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xx号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予以放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