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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某一乡某一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外沙乡某二村某某组、被告叶某某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吴良云,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汝城县X乡X村某某组。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天明,汝城县城郊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叶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X乡X村某某组、被告叶某某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日以本案与被告方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当事人各方经人民调解机构做调解工作,于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文胜

审判员黄某亮

人民陪审员何俭松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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