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钮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俊高、被上诉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缑兵伟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