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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钮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俊高、被上诉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缑兵伟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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