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09年11月2日经开封市禹王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禹王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时为开封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测绘员的卜XX(已判刑)的亲戚姬XX找到卜XX,要求卜给其办理开封市X街X号房屋的房产证。卜XX在明知该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受姬x元钱后,找到同为测绘员的同事任X(已判刑),并给了任x元钱,让任给姬XX办理“开封市X街X号房屋的建筑许可证”。任X找人将姬XX的建筑许可证办好后,交给了卜XX(经鉴定此建筑许可证系伪造证件)。当时任该单位测绘大队副队长的被告人赵某在办理姬XX房产证的过程中,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把关的情况下,在姬XX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审核表”中签署了“成图合要求”的意见,致使卜XX依据伪造的建筑许可证,违规为姬XX办理了真的“开封市X街X号房屋”的产权证。2008年4月,我市大相国寺北扩拆迁工作开始,姬XX依据真的房产证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拆迁,严重阻挠了该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开封大相国寺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祥和测绘大队是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没有审查建筑许可证真伪的责任、义务及能力,其工作流程中只收取当事人的复印件;2、被告人赵某工作中的审核是审查测绘结果是否一致,并非审核建筑许可证的真伪;3、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认为被告人赵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并
当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白山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02年时为开封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测绘员的卜XX(已判刑)的亲戚姬XX找到卜XX,让其帮忙办理开封市X街X号房屋的房产证。卜XX在明知该房屋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受姬x元,给本单位任x元,让任办理开封市X街X号房屋的建筑许可证。任X找人将姬XX的建筑许可证办好后,交给了卜XX(经鉴定此建筑许可证系伪造证件)。当时任该单位测绘大队副队长的被告人赵某在办理姬XX房产证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把关,在姬XX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审批表”中签署了“成图合要求”的意见,致使卜XX依据伪造的建筑许可证,违规为姬XX办理了真的开封市X街X号房屋的产权证。2008年4月,我市大相国寺北扩拆迁工作开始,姬XX凭此真房产证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拆迁,严重阻挠了该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开封大相国寺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赵某身份、任职证明
中共开封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委员会文件汴房地监党字(2001)第X号及该处证明证实:1997年至2007年12月在开封市祥和测绘大队负责测绘审核验收工作。2001年5月21日被告人赵某被聘任为祥和测绘大队副队长。
二、被告人赵某供述证实:在办理开封市X街X号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建筑许可证的复印件是其审核的,但没有审核出问题。
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证人卜XX、卜XX、任X、姬XX、李X证言、开封市鼓楼区城建局证明、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汴检技鉴文字[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2002年卜XX、任X帮忙为姬XX办理的开封市X街X号建筑许可证系伪造证件。
2、开封市X街X号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审批表及相关票据等证实:被告人赵某在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审批表”中签署了“成图合要求”的意见。
3、证人熊XX、李X证言、开封市大相国寺控告书、开封市人民政府大相国寺北扩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在大相国寺北扩拆迁工作过程中,姬XX凭真房产证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拆迁,严重阻挠了该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开封大相国寺严重的经济损失。
4、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卜XX、任X均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曹兴华
审判员李晶
人民陪审员齐景键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