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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8-0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0014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昌平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07年10月28日22时许,到北京市X村镇光华荣昌汽车有限公司内,采取钻门的方式进入办公室,窃取联想家悦电脑主机1台、键盘1个、宏基17寸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5元,后被抓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刘昊明、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08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纪士常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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