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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代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2426号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时代祝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村X街X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X层AX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航天部第二研究院总体部退休干部,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时代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时代祝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代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祝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时代祝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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